一、一方下落不明如何離婚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guī)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xù)。
二、想要孩子的撫養(yǎng)權怎么辦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jù)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