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在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的情況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你所咨詢的情況符合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離婚時可以向法院主張公房的承租權。
二、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