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發(fā)現的財產能要求再分割嗎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币虼耍瑢τ陔x婚后發(fā)現對方仍有財產分割的,一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婚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在舉證能力的分配上講究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實因客觀因素無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或者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二、親子鑒定能強行做嗎
在司法實踐中,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如果拒絕配合鑒定,法院不得強制取證。但法院完全可以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guī)定,綜合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系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