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規(guī)定,登記離婚的法定條件有二: 一是離婚確實出于雙方自愿。也就是說,夫妻確有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是虛假的。離婚是雙方的共同要求,而不是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脅迫等而違心地同意離婚的。二是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需要適當處理的問題包括:離婚后子女歸何方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撫育費如何負擔,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經濟補償和予以適當幫助等。在個案中這些問題是多少不等的,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是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達的。
關于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中作了更為具體、更具有操作性的規(guī)定。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協(xié)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對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