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導致其婚姻關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財產上損害自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受到侵害法律就應當提供救濟的途徑,因此確立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權益的必要方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須有違法行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即有違法性之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指,實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遺棄、意圖殺害配偶,因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違法行為。
2、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害。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兩部分。
3、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4、須有主觀過錯。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