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的機關
1994年發(fā)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guī)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辦法 ?!稐l例》第5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 、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理范圍相適應。
二、登記結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本
2.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持護照) 身份證或戶口本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出證內容要全,并注明不能持原件的原因)
3.婚姻狀況證明 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前已達法定婚齡的,不定期須持出國前的未婚公證書。 國外所出證明材料,須提供中文翻譯件。
4.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 由本市指定的婚檢醫(yī)院出具。
5.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近期合影照片3張(黑白、彩色均可)
6.離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離婚證件包括: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