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分割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首先正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也有界定,該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13條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從財產的存在形態(tài)上看,包括現(xiàn)金、銀行存款、房產、家具、公司股權、私營企業(yè)、知識產權、共同債權、房屋承租權等,凡是法定或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具備財產利益的,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事實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界定相當?shù)脧碗s,除了法律明文規(guī)定,現(xiàn)實生活中還出現(xiàn)了許多財產形態(tài),對于這些財產利益,應當根據(jù)立法精神進行個案分析。
二、分割的方式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jù)一定的原則進行裁判,也可以兩種方式結合進行。在具體的分割方法上,視不同的財產形態(tài)可以進行平均分割、拍賣后分割、折價補償、競價分割,等等。
平均分割即指夫妻雙方平均分得財產,如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即可進行平均分割。拍賣后分割是指對財物進行拍賣后,就拍賣所得價款夫妻間進行分割,如夫妻雙方均不愿持有所有的財物,此財物即可拍賣后進行分割。折價補償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同時對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如對于無法進行實體分割的財物可采此方法。競價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對于某一特定財產進行競價,由出價高者取得該財產,同時給予對方一定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