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姻合意
婚姻合意,又稱“結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即男女雙方在結婚問題上意思表示一致。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其核心就是國家將結婚的決定權賦予了婚姻當事人。
結婚必須由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由婚姻的本質決定的?;橐龊弦馐钱斒氯藢﹄p方確立夫妻關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盡管在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中強制性規(guī)范較多,但是否創(chuàng)設夫妻關系則完全源于當事人的內在意愿。沒有當事人的效果意思,法律不可能將婚姻關系的權利義務強加于不特定人。
《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謂完全自愿即當事人雙方自行對結婚作出意思表示,且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換言之,就是在法定條件下,是否結婚,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二、婚姻合意的分類有哪些
⑴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tǒng)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