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彩禮
結婚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
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契約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于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為是發(fā)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于有了給與和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系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后,如果婚姻關系沒有生效,那么,當事人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如果婚姻關系生效后,結婚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結婚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結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fā)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