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彩禮糾紛存在的問題
訴訟主體確定難?;橐龇ㄋ痉ń忉?二)對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問題只規(guī)定“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對“給付方”的范圍沒有明確,現(xiàn)實中收受彩禮的主體除了女方父母,還有女方其他近親屬,因而在審判實踐中是單獨將彩禮的給付人、收受人還是將婚約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這一主體確認上存在差異,有些還影響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彩禮范圍統(tǒng)一難。實踐中訴訟雙方對彩禮的范圍有很大爭議,男方起訴時往往把戀愛過程中所有給付女方的財物都作為彩禮要求返還,而女方往往只認可男方給付的大宗金錢,對于給付的財物等,則認為并非主動索取,屬贈與性質;舉證查明事實難。依據(jù)民俗習慣媒人對彩禮的存在及具體數(shù)量比較清楚,但基于農村的熟人社會,媒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證,這樣更貼近事實的證言就有可能在庭審中不被披露,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訴訟案件調解難。訴訟中女方多處于弱勢地位,且按農村習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還彩禮,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還彩禮,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還彩禮,女方顯然難以接受,雙方對抗情緒很大。
二、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
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shù)美?,應當返還。
由于贈與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是否成立取決于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xiàn)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fā)生效力的,財產的所有勸仍屬于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xù)占有贈與的彩禮,則屬于無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屬于不當?shù)美?。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shù)美笫苜浫朔颠€財產。如《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guī)定,“不履行結婚時,婚約當事人雙方得依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或為婚約的表記而給與之物?!彼?,對于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shù)美埱笫苜浫朔颠€彩禮。至于在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