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時,關于公房的承租權問題,法院都有哪些認定標準?
一般法院在處理公房承租權歸屬時,會按照以下幾個原則處理:
1、照顧撫養(yǎng)子女一方。
夫妻離婚反目,最受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wěn)定的居住環(huán)境,將房子判給帶孩子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yǎng)。
2、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三四十歲的夫妻離婚率是相當高的。因為這個時候,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變成“豆腐渣”,對女方適當照顧是應當的。
3、照顧身體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身心殘疾好理解,也應當照顧。不過,“生活困難”就很難界定了。以什么標準進行對比,主要應當就雙方收入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參考其他因素酌情考慮。
4、照顧無過錯一方。
夫妻離婚是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判決房屋權屬問題時,一般會照顧無過錯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畢竟房子是人家的,還需要聽取人家的意見。
6、其他方法,如:
⑴、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的;
⑵、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屋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⑶、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⑷、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做出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