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限制條件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
必備條件主要包括結婚當事人的自愿和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禁止條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和禁止當事人與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社會經(jīng)濟狀況、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觀念、傳統(tǒng)習慣,乃至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的影響。
二、涉外結婚的限制
根據(jù)《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第4條之規(guī)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
1、現(xiàn)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zhàn)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yè)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2、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3、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
4、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yè)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于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