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結婚的辦理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 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
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
二、涉外結婚的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下同)。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