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手續(xù)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內(nèi)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nèi)地結婚的,內(nèi)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nèi)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nèi)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經(jīng)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護照。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由權力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華僑怎樣辦理離婚
對雙方都在外國取得居留權,并常住國外的華僑的離婚訴訟,因離婚的案件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我國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國家往往以華僑系中國籍公民,以國籍為由,或者以原來的婚姻締結地在中國為由,不予以處理。考慮到廣大海外華僑的利益,我國法院仍接受他們的離婚訴訟。
華僑要求國內(nèi)法院處理離婚,夫妻雙方應該同時回國到原婚姻登記的區(qū)、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一方回國或者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辦理的,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nèi)親友或律師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離婚,同時必須提交由本人親筆署名的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均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由我駐外使、領館的直接證明。
如果華僑原先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對離婚問題都能達成協(xié)議的,他們也可以到原來登記結婚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xù),夫妻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則應向夫妻一方在出國前的原來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華僑原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舉行結婚儀式的,國內(nèi)法院不受理他們離婚訴訟。他們已經(jīng)回國定居的,國內(nèi)法院仍將受理他們的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