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行使應以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不直接撫養(yǎng)一方的探視行為不能影響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同時,還應盡量減少對離異雙方各自重新組建家庭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若雙方對探望權行使方式和時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負責送回。
值得提醒的是,現(xiàn)在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將探望權在判決書中明確,以避免日后執(zhí)行可能面臨的困境。
從維護子女及雙方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為避免今后實際履行當中發(fā)生矛盾,離婚雙方當事人最好是堅持讓法官在判決書中對探望的時間及方式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