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這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體現(xiàn)了對婚姻家庭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群體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了平等、健康和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配合該法的實施,隨后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但對于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否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未予以規(guī)定。筆者認為欠妥,在此做一下探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shù)乃姆N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對現(xiàn)實生活中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況未予以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根據(jù)第三者插足情形的不同表現(xiàn),作出是否可以請求賠償?shù)囊?guī)定。理由如下: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所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zhì)上是因侵權行為存在而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民事?lián)p害賠償理論,只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就可以行使該項權利:有侵權行為存在;有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為的存在與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要有過錯。只要滿足了以上四個要件,就可以行使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
目前“第三者”還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這并不影響無過錯方向其主張損害賠償?shù)臋嗬@里可以引入侵權賠償理論,“第三者”插足這一行為雖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這一行為侵害了無過錯方維持正常家庭關系的權利,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無過錯方,還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對其不道德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當然,這里要求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當事人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或第三者想破壞他人正常的家庭關系,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當事人欺騙所致,即第三者主觀上無惡意,則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對此,不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