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訴被告姚某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1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姚某2由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姚某3與姚某4由被告撫養(yǎng),互不承擔撫養(yǎng)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05年原被告在廣東打工相識,××××年××月××日生育長子姚某3,××××年××月××日生育長女姚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姚某4,2015年3月4日在沈丘縣民政局補辦婚姻登記。由于原告意外懷孕,為了孩子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結(jié)婚。結(jié)婚后,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原告并未體會到婚姻的美好。另外,被告常常對原告施以家暴,并且出軌,令人心寒。原告為這段不幸福的婚姻關系備受折磨,經(jīng)慎重、冷靜地考慮后,結(jié)合夫妻確已感情破裂的事實,再無和好可能,鄭重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姚某1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原被告于2005年在廣東打工相識,長子姚某3于××××年××月××日出生,長女姚某2于××××年××月××日出生,次子姚某4于××××年××月××日出生,2015年3月4日雙方在沈丘縣民政局補辦婚姻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雙方曾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但沒有產(chǎn)生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糾紛。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雖因家庭瑣事發(fā)生一些矛盾,對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雙方應當相互關心、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系,且雙方婚后生育三個子女,現(xiàn)婚生子女年齡尚小,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夫妻關系仍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離婚,并未提供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黃某與被告姚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姚某1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