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1(下稱原告)與被告聶某2(下稱被告)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蘇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云飛、被告聶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自2021年2月起在《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的基礎上按月增加撫養(yǎng)費1500元,暫計算至原告18周歲,共計26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產生的教育、就醫(yī)、保險等開支378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8月3日,被告與原告的母親在高安市民政局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有母親蘇某撫養(yǎng),由聶某2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yǎng)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被告辯稱:1、被告不僅支付原告每月1500元的撫養(yǎng)費,還承擔大女兒聶某3每月1500元的撫養(yǎng)費,而且被告還額外承擔了大女兒聶某3大學期間一半的學費每年10000元以及離婚前為兩個女兒購買保險的一半費用每年20000元。從離婚到現在,被告從未間斷過支付撫養(yǎng)費。不算其他費用,被告每年承擔了兩個女兒至少66000元費用,已遠遠超過了工資50%的標準。2、原告的第2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撫養(yǎng)費已將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包括在內,因此原告的第2項訴訟請求屬重復計算。
當事人為證明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聶某1的戶口本復印件、蘇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離婚證復印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培樂迪心海幼兒園專用收據兩份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并據此認定原告2020年8月29日、2021年2月22日各產生了教育費3180元;對原告提交的統(tǒng)一處方箋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定,該證據的費用缺少醫(yī)療費發(fā)票進行佐證;對被告提交的高安市楊圩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并據此認定被告每月收入為5566元;對被告提交的郵政儲蓄的短信截圖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關聯性不予認定,該證據顯示的貸款內容與本案撫養(yǎng)費糾紛無關。
經本院審理查明:聶某2與蘇某與××××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兒聶某3,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兒聶某1。2020年8月3日,聶某2與蘇某因感情破裂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記離婚,并自愿簽訂了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協(xié)議書》第二條約定:“女兒聶某1由女方監(jiān)護撫養(yǎng),男方可在不影響女方及女方家人生活前提下每月探視1次。男方每月15日支付1500元生活費給聶某3,直接轉入聶某3賬戶,聶某3教育、就醫(yī)、保險等開支上了3000元男女雙方均攤其費用,以上費用支付至聶某3參加工作經濟獨立;男方每月15日支付1500元聶某1的撫養(yǎng)費準時打到女方的銀行賬戶,并隨著女兒聶某1生活開支或物價水平的上漲增加,女兒聶某1的教育、就醫(yī)、保險等開支上了3000元男女雙方平分,以上費用付至聶某1參加工作經濟獨立?!痹诼櫮?、蘇某離婚后,聶某2每月均支付了每個小孩的撫養(yǎng)費各1500元。
另查明,聶某2為高安市楊圩鎮(zhèn)人民政府副科級干部,每月收入為5566元(不含獎勵性工資)。
本院認為,男女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在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具有法律效力,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被告與蘇某在離婚時協(xié)議由被告每月支付女兒聶某1撫養(yǎng)費1500元,日后開支超過3000元的部分男女雙方平分,該協(xié)議是被告與蘇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遵守。雖然法律賦予了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原定數額撫養(yǎng)費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必須在必要時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北桓媾c蘇某以每月3000元的支出標準協(xié)議確定被告應當負擔的撫養(yǎng)費數額為每月1500元,該協(xié)議約定的撫養(yǎng)費數額已遠遠超出江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顯然能夠維持原告的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而且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需要已超過每月3000元及存在其他正當理由應增加撫養(yǎng)費的情形,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聶某2增加撫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雖然原告在庭審時主張被告的月平均收入為10000元,并且向本院申請調查取證以證實被告的月收入情況,但結合原、被告的陳述,被告每月承擔了兩個女兒共計3000元的撫養(yǎng)費,還承擔了一半的保險費,被告支付的撫養(yǎng)費數額足以滿足原告的日常生活需要,再對被告的月收入情況進行調查已無必要,因此對原告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本院不予準予。對于原告訴請的教育、就醫(yī)、保險等開支3780元,因民法典所稱的“撫養(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故對原告的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聶某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聶某1承擔。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