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4月,周某某與男友張某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因當時周某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便借出嫁外省的表姐周某的身份證以周某的名義與張某進行了結婚登記,所用的照片仍然是周某某本人照片,之后張某與周某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9年初,表姐周某欲回鄉(xiāng)買房,被告知婚姻登記信息有誤不能貸款,才得知18年前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某冒用于結婚登記。2019年5月,表姐周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2001年4月的婚姻登記,兩審法院均以超過行政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2019年7月,表姐周某以張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周某與張某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后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周某與張某婚姻關系不成立。
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周某與張某沒有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沒有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結婚登記,更沒有共同生活,雙方的婚姻基礎并不存在,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在。遂判決周某與張某婚姻關系不成立。判決生效后,周某憑判決書到民政局辦理了更正登記。
【典型意義】
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被結婚”現(xiàn)象,例如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究其根源,大多是因原婚姻登記系統(tǒng)不完善,尚未加入全國聯(lián)網(wǎng),結婚登記人為審查不嚴所致。多數(shù)“被結婚”受害人,對自己是婚姻當事人并不知情,但錯誤的婚姻登記會對當事人的人身、財產(chǎn)關系產(chǎn)生嚴重影響。
根據(jù)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權限僅限于脅迫情形,而結婚登記錯誤又不屬于《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以及第11條規(guī)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因此,主張婚姻登記錯誤的一方只能通過行政訴訟進行權利救濟。不過,在超過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得不到支持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權利救濟。這樣做不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也為行政機關主動糾錯提供了依據(jù),避免“被結婚”受害人陷入無法尋求權利救濟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