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1、夫婦一方私自將夫妻共有房地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關系續(xù)存期內獲得的房子,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歸屬于夫婦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署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假如明知一方為私自處分,或是房子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婦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面處分無效。
夫婦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面處分給第三人的狀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婦雙方的親屬或是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采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婦一方單方面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婦一方私自處分房地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婦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付款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討回該房子的,不應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相關法律法規(gu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有關“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必須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意一方均有權決策。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婦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獲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婦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可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抵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婦共同共有的房子,第三人善意購買、付款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討回該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婦一方私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子導致另一方損害,離異時另一方請求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br/>
本文標簽: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北京婚姻律師-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