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男,1995年出生,漢族,住興化市。
被告:時某1,女,1996年出生,漢族,住興化市。
離婚糾紛-興華市季某與時某1離婚糾紛案
案件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8年1月2日舉行結婚儀式,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來,因雙方性格問題,加之被告難以語言溝通,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訴訟期間,經本院組織雙方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1、原告季某與被告時某1自愿離婚。2、原告季某一次性貼補被告時某12萬元。3、雙方確認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各人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人享有和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調解協議等在卷證實。

離婚糾紛-興華市季某與時某1離婚糾紛案
法院審查認為: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本案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照準。原、被告雙方關于財產已達成處理協議,該協議于法不悖,本院照準。因被告時某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本院對本案以判決形式予以處理。
離婚糾紛-興華市季某與時某1離婚糾紛案
裁判結果:一、準予原告季某與被告時某1離婚。
二、原告季某一次性貼補被告時某12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三、原、被告雙方確認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各人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人享有和承擔。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離婚糾紛-興華市季某與時某1離婚糾紛案
光華律師點評: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表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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