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剝奪子女監(jiān)護權的 可以要求精神損失
李某的女兒與張某育有一女張曉曉,由李某在張某家?guī)兔φ湛矗髲垥詴砸恢軞q時,李某的女兒因車禍不幸去世。女兒去世后,李某要求將張曉曉帶回老家撫養(yǎng),張某不同意。某日,趁張某外出時,李某私自將張曉曉帶回老家。張某多次要求李某將女兒送回,李某拒不同意,甚至在李某找到老家時,將張曉曉轉移別處避而不見。經過一年協(xié)商未果后,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將張曉曉送回,并要求李某賠償因張曉曉離開而造成的精神損失10000元。
法院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對女兒張曉曉享有第一位的法定監(jiān)護權,僅在其喪失監(jiān)護權的情況下,李某才有可能享有對張曉曉的監(jiān)護權,本案中,張某并無喪失監(jiān)護權的情形,因此,李某無權私自將張曉曉帶走,導致其脫離張某的監(jiān)護。法院最終判決李某送回張曉曉,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失2000元。
律師說法:破壞親自關系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張某可以請求李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幼兒一到兩周歲正是培養(yǎng)親情的關鍵時期,而李某非法使張曉曉脫離張某的監(jiān)護,父女再見面時,張曉曉可能已經不認識父親了,導致親子關系遭受嚴重損害,故應當賠償張某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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