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兒子身患重病母親欲離婚
2007年,女子歐某某與男子廖某在深圳打工時相識、戀愛,后在東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0年2月11日,生育兒子廖小某。2011年7月2日,生育女兒廖某玥。因男孩廖小某患有肝硬化、肝功能亢進,2010年2月11日到上海交通大學醫(yī)學院附屬上海兒童醫(yī)院醫(yī)學中心門診就診,2016 年12月22日至25日到湖南省兒童醫(yī)院住院治療。歐某某與廖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2017年7月3日,歐某某訴至東安縣人民法院,請求與廖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F歐某某以雙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廖某離婚,請求依法判處。
法院判決:證據不足不準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歐某某與廖某系自由戀愛,結婚后育有一兒一女,雙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和夫妻感情。歐某某與廖某結婚近十年,雙方應珍惜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家庭生活之中,共擔家庭責任。在小孩廖小某患有較嚴重疾病的情況下,雙方更應得承擔起撫養(yǎng)小孩,治療小孩疾病的法定責任,不得因小孩患有疾病而遺棄小孩,推卸撫養(yǎng)小孩的責任,更不得以離婚為由拒絕撫養(yǎng)小孩,這既有違家庭倫理,也有違法律規(guī)定。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溝通,互相理解,彼此尊重,理智處理家庭矛盾,多以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長為念,夫妻關系仍能改善。據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兒子身患重病母親欲離婚,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在孩子患有較嚴重疾病的情況下,雙方更應得承擔起撫養(yǎng)小孩,治療小孩疾病的法定責任,不得因小孩患有疾病而遺棄小孩,推卸撫養(yǎng)小孩的責任,更不得以離婚為由拒絕撫養(yǎng)小孩,這既有違家庭倫理,也有違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中,歐某某與被告廖某結婚后育有一兒一女,雙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和夫妻感情。雙方應珍惜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家庭生活之中,共擔家庭責任。在小孩廖小某患有較嚴重疾病的情況下,雙方更應得承擔起撫養(yǎng)廖小某,治療廖小某疾病的法定責任,不得因廖小某患有疾病而推卸撫養(yǎng)的責任,更不得以離婚為由拒絕撫養(yǎng)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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