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發(fā)現(xiàn)兒子非親生 起訴前妻進行相應賠償
楊某與張某于2001年5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一女楊某2、一子張某2。2016年雙方協(xié)議離婚,約定大女兒楊某2由女方撫養(yǎng),小兒子張某2由男方撫養(yǎng),雙方無需支付給對方撫養(yǎng)費用。2016年11月楊某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某2與其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親子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排除原告為張某2生物學父親;2016年12月,楊某再次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某2與其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親子鑒定,鑒定意見書作出排除原告為楊某2的生物學父親。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意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實,致使張某將小孩當成自己的親生子女,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小孩進行了撫養(yǎng),故訴請張某對其進行相應賠償,具體包括撫養(yǎng)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 撫養(yǎng)費及精神撫慰金獲支持
經查明,二人婚生子女確系與楊某無親子關系。雖然二人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對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已作出約定,但由于在離婚后,經鑒定楊某并非楊某2、張某2的親生父親,因此,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撫養(yǎng)權的約定是在原告被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屬于無效條款,楊某沒有撫養(yǎng)兩個孩子的法定義務,楊某2、張某2應由作為親生母親的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張某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張某賠償楊某撫養(yǎng)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律師說法:離婚后發(fā)現(xiàn)兒子非親生 可以主張賠償哪些費用?
本案中,楊某在離婚后發(fā)現(xiàn)兩子女非親生,其撫養(yǎng)費系因受欺詐支出,對于有過錯方張某來說構成不當?shù)美麘璺颠€,同時因張某的過錯,侵犯了楊某配偶權的民事權利,楊某因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受害方在受過錯方欺騙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受害方有權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撫養(yǎng)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笔芎Ψ皆诨閮扰c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導致受害方受巨大的精神損害,過錯方具有主觀過錯,已構成了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發(fā)現(xiàn)子女非親生,可以請求過錯方返還已支付撫養(yǎng)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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