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女友在借據(jù)上簽名
2017年5月,陳某向王某借到人民幣97萬元,出具借據(jù)后便一直不知所蹤,2018年2月借款到期后,無奈之下的王某找到了陳某的女友李某,李某在借據(jù)上補記了“借條債務屬實,該債務我愿承擔”的內容。后王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時遭到拒絕。王某后將陳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
法院判決:與男友共負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認為自己雖然簽了字,但不應承擔陳某的債務,顯然未能正確認識其在借據(jù)上簽字承諾承擔債務這一行為的法律后果。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行為人進行身份的限制,即使不是夫妻僅為戀人,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捺印,或者補記愿意承擔債務等內容,都要承擔還款責任。李某主動在借據(jù)上簽字承諾愿意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行為符合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要件和特征,其身份相當于共同借款人,最終判決李某和陳某共同償還王某借款97萬元。
律師說法:女友在借據(jù)上簽名,是否需要與男友共負還款義務
通常情況下,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和見證人,不同的身份決定了承擔責任的不同。本案中,李某主動在借據(jù)上簽字承諾愿意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行為符合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要件和特征,其身份相當于共同借款人。加入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李某補記的內容沒有免除陳某責任的意思表示,因此陳某的債務不能免除,李某應與男友陳某共同承擔對王某債務的清償責任。另外,李某認為“結婚了就有義務為配偶償債”,也是對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誤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并不是婚內發(fā)生的所有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只要結婚了就有義務為配偶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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