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分居后丈夫欠債
朱某與張某、陸某夫婦于1993年相識,不僅是同事、朋友,還曾經是鄰居,一直關系良好。 2014年1月29 日,張某以家庭經營的防盜門廠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朱某借款20萬元,還請求朱某不要把借錢的事情告訴自己的妻子陸某。朱某答應借錢,雙方簽訂《借據》一份,約定張某于2014年5月30日前還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3%,但沒有寫在《借據》上。當天,朱某通過銀行轉賬9萬元至張某賬戶,并取現11萬元交給了張某。收到借款后的9個月,張某每個月都向朱某支付6000元作為利息,但此后張某既不付息,也不還款。朱某多次催促無效,只好將張某夫婦起訴至從化區(qū)法院。
法院判決: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及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等等。朱某答應幫被告向陸某隱瞞借款的事情,可見陸某對此事不知情,且張某借款并 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張某向原告朱某所借款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朱某要求張某妻子陸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最后,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給朱某,并駁回朱某對陸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分居后丈夫欠債,妻子該還錢嗎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從該債務是否緣于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而產生、投資經營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結合本案,張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沒有證據顯示借款出于被告張某和陸某的合意,也無證據證明張某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陸某有分享該借款帶來的收益,因此朱某對張某妻子的訴訟請求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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