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父親生前進行商品房交易
金某1的父親金某、母親王某共有三個子女,長子金某1、次子金某2、女兒金某3。被告趙某系第三人金某3之子,被告楊某系趙某姑姑之女。原告金某1母親王某已去世。2011年11月18日,金某簽署兩份委托書,委托被告楊某為代理人。2011年11月30日,被告楊某與被告趙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為金某,委托代理人為楊某,買受人為趙某,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12萬元。并于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金某因小腦萎縮于2011年12月26日去世。金某1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父親金某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房屋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要求行使其撤銷權(quán),撤銷原告父親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
法院判決:繼承人無權(quán)行使撤銷權(quá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不得撤銷。在本案中,首先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所簽訂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因而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同時原告父親在生前并未對這一合同內(nèi)容提出異議,即使是作為繼承人的原告,也無權(quán)代為行使撤銷權(quán)。故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律師說法:父親生前進行商品房交易,繼承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quán)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quán)消滅:(一)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二)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quán)??沙蜂N或變更的合同在撤銷或變更之前合法有效,合同是否被撤銷或變更條件,取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quán)利留給撤銷權(quán)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即使當事人放棄撤銷權(quán),他人也無權(quán)干涉。所以在本案中,首先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所簽訂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因而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同時原告父親在生前并未對這一合同內(nèi)容提出異議,即使是作為繼承人的原告,也無權(quán)代為行使撤銷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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