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女子因丈夫借錢未還被告上法庭
2015年1月14日,中國銀行與趙某簽訂《無抵質(zhì)押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汽車分期)》一份,約定趙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用于購買汽車。中國銀行提供簽有被告王某某姓名的《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各一份,主張王某某為趙某該筆債務的共同借款人,該筆借款發(fā)生在趙某、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趙某未按時還款,中國銀行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不屬于共同債務
首先,王某某并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趙某向中國銀行所借的案涉?zhèn)鶆詹⑽从糜诩彝ト粘I睢W詈?,趙某的該筆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中國銀行并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綜上,王某某既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又未予追認。在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況下,中國銀行亦未提供支持其訴請的相關證據(jù)。法院認為趙某的該筆債務系其個人債務,并非其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說法:女子因丈夫借錢未還被告上法庭,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王某某對《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的簽名不予認可,且對趙某的該筆債務不予追認。鑒定結果也證實簽名確實并非王某某所簽。可見趙某在時對王某某進行了隱瞞,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王某某并未與趙某達成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王某某為共同借款人不能成立。趙某的該筆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中國銀行并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自趙某取得貸款至其與王某某離婚,僅有55天時間,平常家庭日常生活在不存在添置住房、車輛及其他大額消費的情況下,不可能在55天時間內(nèi)花費10萬元,這顯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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