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
2013年2月,王某與李某通過網(wǎng)絡相識戀愛并迅速結婚。婚后,王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李某銀行卡,并將工資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李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
法院判決:不得再主張返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0萬元存款確系王某婚前所得。雖然金錢系種類物,但10萬元存款能夠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qū)分,王某與李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因此能夠認定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本案中,雖然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其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故王某不得再主張李某返還該10萬元存款。
律師說法: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如何處理
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將存款交給李某的行為是本案的關鍵。原告主張該行為系保管行為,但未舉證證明。應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李二人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將婚前存款交給李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王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李某的處分權利。二人系夫妻關系,王某可以預見到李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卻仍交予她,很難被理解為僅要求李某對其婚前財產進行保管,故王某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中,雖然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其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故王某不得再主張李某返還該10萬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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