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訂婚后女方不想結婚
2012年7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甲縣王某、羅某的父母商定讓兩人結婚,為此羅某的父母給王某家送去了禮品,但王某不同意與羅某結婚,遂退回了了禮品。某日晚,王某騎摩托車回家,羅某中途阻止,不顧王某極力反抗,用汽車強行把王某帶到乙縣,強迫王某同意與自己結婚。在實施搶婚過程中,王某右腿被摔傷。王某認為羅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致自己輕微傷,致使其身心遭受痛苦,并造成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對羅某的犯罪行為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并請求羅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500元。
法院判決:訂婚后返回也不能搶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自訴人王某的父母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即答應被告羅某父母的請求,要自己女兒即自訴人王某與被告羅某結婚,并且接受了羅某家的彩禮,這顯然是“父母包辦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我國立法不規(guī)定婚約,但是并不禁止未婚男女婚前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但訂婚時,必須出于本人自愿,沒有法定的婚姻障礙?;榧s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父母、尊長等代為訂立的婚約一律無效。而且,當事人訂立的婚約也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履行婚約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原則,并且可以解除。本案自訴人的父母包辦其婚姻,并接受了羅某家送的彩禮,說明此時他們在干涉女兒的婚姻自由。王某將羅某家所送彩禮予以退回,這表明其拒絕與羅某結婚。在這種情況下,羅某采用搶婚的手段,限制王某的身體自由,強迫王某與其結婚,不僅侵犯了王某婚姻自由的權利,也侵犯了王某身體自由的權利,故判決:被告羅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羅某賠償自訴人王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損失1500元。
律師說法:訂婚后女方不想結婚,男方能否搶婚
本案中王某不愿意與羅某結婚,羅某用暴力行為強行將王某搶婚,屬于婚姻繼承法典型案例與暴利干涉婚姻自由。對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我國《憲法》、《民法總則》《婚姻法》等對之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橐鲎杂稍瓌t是貫穿整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它把重點指向摧毀封建制度、破除封建傳統(tǒng)的斗爭,目的在于建立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就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而言,當事人雙方確立夫妻關系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因此,法律要求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具體來說,一是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二是雙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本案中,羅某使用暴力,表現(xiàn)為“搶婚”。據(jù)有關資料反映,在我國有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搶婚是一種結婚的風俗,是烘托喜慶氛圍的一種形式,有的甚至被視為結婚的一種方式。對于這種搶婚,自然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后,便糾集一些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jié)嚴重的,則應當認定這種搶婚行為構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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