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購房 房屋歸屬如何分配
許某與劉某于1999年相識,于2004年登記結婚,于2004年生一子馮小某,一直由許某撫養(yǎng)。兩人婚前感情尚可,孩子出生數(shù)月起,劉某即有外遇,自此,雙方感情日漸趨冷,實際上雙方已分居多年,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后許某經過慎重考慮,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X房屋于2004年8月購買,購房款337076元于同日交清,銀行查檔顯示交款單后附三張取款憑條,其中一張為劉某父親名下,兩張為劉某姐姐名下,該三張款憑條上取款人處均有劉某簽字,劉某到庭表示購房款系其全部出資。許某到庭表示認可劉某所述。
法院判決:房屋歸劉某單獨所有
涉訴房屋雖系雙方婚后購買,但結合銀行交款憑證、劉某與劉某姐姐之陳述及登記在劉某單方名下之情形,許某沒有出資,沒有對購買房屋付出貢獻,不應該擁有所有權,所以本院認定涉訴房屋為劉某單獨所有。
律師說法:婚后購買的房屋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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