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妻子懷孕期間 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趙某與被告郭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甚至偶爾打鬧,婚后雙方無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懷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開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趙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郭某離婚。認為婚后不久,雙方能和睦相處,懷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雙方開始產生分歧。懷孕五個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郭某辯稱:同意與原告趙某離婚。并認為雙方認識時間較短,結婚過于倉促,彼此了解不夠,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總要外出幾天不回家,造成誤解,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認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無共同財產,也無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判決:可以起訴離婚 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另行起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調解,原告趙某與被告郭某和好無效。在原告趙某懷孕九個月尚未分娩時,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原告趙某提出離婚,被告郭某同意離婚原告趙某自愿負擔案件受理費。經審查,雙方離婚協(xié)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確認,并且該院在調解書中明確告知原、被告胎兒出生后有關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可以另行起訴。
律師說法:懷孕婦女可以起訴離婚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懷孕婦女起訴離婚,法院是否準許?!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娃振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 該條規(guī)定是從法律上對婦女給予特殊保護。根據該條規(guī)定,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內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即 "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期限內起訴離婚 ' 法院是應當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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