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兒女的撫養(yǎng)費是否使用訴訟時效
黃某于1995年10月與顧某某登記結婚。1996年8月,黃某與被告周某在舞廳相識并產生好感,后兩人發(fā)生婚外兩性關系,黃某由此懷孕。1997年6月16日,黃某生下女兒顧某。后顧某一直跟隨黃某生活,被告周某對此并不知情,未支付過撫養(yǎng)費、教育費等費用。2008年2月21日,顧某以被告未盡撫養(yǎng)義務、追索撫養(yǎng)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其出生至成年期間的撫育費人民幣129600元(每月人民幣600元,支付18年)及小學到大學的教育費人民幣31500元。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DNA司法鑒定, DNA分析結果極強支持周某與顧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原、被告雙方均對此鑒定結果無異議。被告周某辯稱,我和黃某于1996年8月在舞廳相識后產生好感并發(fā)生兩性關系屬實,但當時黃某已經結婚,對于原告是我的親生女兒這個事實,我一直持懷疑態(tài)度?,F在雖然經親子鑒定,認定原告顧某與我有親生血緣關系,但是這么多年來,我并不了解原告的實際情況,所以之前11年的撫育費不應由我承擔。而且原告的請求超出了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我只愿意承擔近兩年的撫養(yǎng)費,承擔的標準應以工資收入20-30%為限。
法院判決:支持黃某訴求
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顧某系被告周某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律師說法:撫養(yǎng)費具有人身屬性,不適用訴訟時效
撫養(yǎng)費給付請求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具有人身屬性,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看,追索撫養(yǎng)費的請求權人往往生活困難、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與行為能力等情況,與撫養(yǎng)義務人相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法律要求義務人向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支付撫育費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權。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給予其特殊保護。但是,被撫養(yǎng)人成年后,再請求給付十八歲以前的撫養(yǎng)費,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該訴訟時效從不具備被撫養(yǎng)條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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