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夜染性病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24歲的新娘張某懷著對未來美好生活的無限憧憬,滿心歡喜地和已經(jīng)戀愛一年多的新郎趙某舉行了婚禮,沒想到,居然在新婚初夜染上性病。憤怒的張某為此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與趙某離婚,并判令趙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經(jīng)人介紹于2003年認識后建立戀愛關系,此后趙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間,為排遣寂寞,趙某經(jīng)常光顧一些色情娛樂場所,并因此染上了性病。2004年10月,雙方登記結婚時,趙某向張某隱瞞了病情,并借故逃避了婚前體檢,結果導致張某剛剛當上新娘就染上了性病。為此,張某在住院治療終結后,向趙某提出了離婚訴訟。
哪些情況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行使賠償請求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上述規(guī)定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上述規(guī)定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5、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一年后另行起訴;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jīng)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趙某婚前生活作風不夠檢點,婚姻登記時隱瞞病情,婚后明知自身患有傳染性疾病而不加以防避,漠視原告身體健康,據(jù)此,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張某訴請離婚,依法應予準許。趙某明知自身患有傳染性疾病而不加以防避,以致張某被傳染,侵害了張某健康權,因該種疾病的特殊性,張某因此遭受較大精神痛苦,趙某理應給付適當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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