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婚前父母為兒子購買房屋
武某某是獨子,武某某的父母為了兒子能和女朋友張某早日結婚,在2002年10月出資20萬作為首付款,貸款購買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屋,產(chǎn)權人的名字為武某某,余款40萬元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xù)。2003年10月10日,武某某和張某登記結婚。40萬元的銀行貸款由夫婦婚后共同償還。2007年,雙方因性格不合,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武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張某表示同意,但堅持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判決:婚后雙方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房屋是武某某的父母在武某某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人為武某某,依法該房屋產(chǎn)權認定為武某某個人婚前財產(chǎn)。武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為,應視為對武某某個人的贈與?;楹箅p方共同生活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應予以分割。故判決武某某、張某離婚,訴爭房屋歸武某某所有,武某某向張某支付房屋補償款15萬元,剩余銀行貸款由武某某自行償還。
律師說法:婚前父母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武某某父母20萬的出資性質(zhì)如何認定是這個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武某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這個案子是典型的父母幫助子女婚前購房的法律糾紛。對于武某某父母20萬元首付款的認定,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應視為對兒子的贈與行為。對于第二個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取得和變動采取登記公示主義,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chǎn),只有在產(chǎn)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而且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zhuǎn)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法院認定房屋歸武某某所有,武某某向張某支付房屋補償款15萬元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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