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探望協議約定違約金
2009年7月,李先生與王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兒子由王女士撫養(yǎng),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600元。雙方就兒 子的探望問題達成一致,并對探望次數、時間、地點等細節(jié)進行了約定。然而,此后兩人都沒有按照調解書的約定 嚴格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多次發(fā)生爭執(zhí),李先生還多次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權。2013年4月,李先生與王女士再次達成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點帶兒子到法院給李先生探視,至法院探視兩次后,雙方可自行協商探視時間問題,李先生按月給付撫養(yǎng)費,如王女士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扣除每月600元撫養(yǎng)費)。但此后雙方就探視問題仍未協商一致,李先生以對方違約為由起 訴要求王女士支付違約金600元。
法院判決:探望協議約定違約金,內容違法則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知,撫養(yǎng)費支付作為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非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探視權受阻而拒付,撫養(yǎng)費的給付與探視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支付撫養(yǎng)費并非是行使探望權的前置條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應將有無支付撫養(yǎng)費視為能否探望孩子的籌碼。上訴人李先生主張被上訴人王女士違約,須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說法:探望協議約定違約金,內容違法是否有效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和身份關系而產生,其本質上屬于親權。從理論上講,血緣關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并不會因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權可以說是這一義務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權的設置應當含有父母對子女關心之意,以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雙方的和解協議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達能力,因此,對于此類協議法院并不能簡單套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應當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原則進行主動審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對“探望協議約定違約金,內容違法是否有效?”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