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夫妻因未生育妻子起訴離婚
王女士與施先生于2005年6月相識,由于施先生甜言蜜語又大齡青年家里催婚,稀里糊涂就與施先生在2007年6月16日登記結婚。至今無兒女。2013年施先生欺騙王女士拿錢去做傳銷,將所有積蓄虧光。因王女士身體原因一直不能懷孕,因想要一個孩子,遂令施先生借錢去做人工受精,施先生不去借。致使王女士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這么多年來,施先生對王女士父母也不好,從不打電話關心問候,好像陌生人,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7年2月16日王女士提出協(xié)商離婚,施先生不同意,二人分居至今。王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經審理,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相識,2007年6月16日登記結婚?;楹蟪跗诟星樯锌?。被告婚前有一個女兒,原告想生個自己的孩子,但因被告參與傳銷花光了積蓄,導致沒有錢做人工受孕,夫妻感情產生矛盾。2017年2月16日原告起訴要求離婚。法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自愿登記結婚屬實,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楹?,原、被告因未生育孩子問題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對原告離婚的訴求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多些關心,是可以化解矛盾,和好如初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施某離婚。
律師說法:夫妻雙方因婚后未生育 起訴要求離婚能獲支持嗎?
本案中,王女士與施先生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原告因被告參與傳銷沒錢做人工受孕,導致雙方產生矛盾。但是婚后未生育子女不是法律規(guī)定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在不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下,法院不會支持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法院才能結合證據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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