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一方的非持續(xù)性暴力,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李某甲、李某乙于1999年相識。2002年到2008年生育三個女兒,三個女兒均為美國國籍。2010年7月7日,李某甲與李某乙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06年2月27日,因李某甲將電腦上的有關資料刪除,李某乙對李某甲進行了毆打。2011年8月30日,雙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問題發(fā)生爭議,李某乙再次毆打李某甲,造成李某甲頭部、腿部多處受傷。2012年4月9日,李某乙又發(fā)來短信揚言要殺了她。李某甲感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后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
法院判決:夫妻一方的非持續(xù)性暴力構成家庭暴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時,丈夫曾對妻子進行過兩次毆打,致妻子的頭部和腿部多處受傷,給妻子身體和精神方面造成損害。即使丈夫的兩次暴力行為間隔時間較長,不屬持續(xù)性和經常性的暴力行為,但因其暴力行為已對其妻子的身體、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且持續(xù)性和經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故丈夫的行為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構成家庭暴力。因此判決:準許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李某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日,一審法院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被告李某乙毆打、威脅原告李某甲。
律師說法:夫妻一方的非持續(xù)性暴力,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jù)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續(xù)性、經常性的施暴行為為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施暴方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殘害,給受害者身體上、精神上造成了傷害后果,即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所以,在本案中,李某乙對李某甲的行為雖不是持續(xù)性的,但因其暴力行為已對其妻子的身體、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所以構成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李某甲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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