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離婚要求分割登記前父母為子女買的房
2006年1月,王某與吳某舉行結婚典禮并開始同居,王某當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雙方于 2007年登記結婚。王某與吳某婚前同居期間,吳某父母以吳某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交付了相應定金及房屋首付,二人婚后進行貸款償還?;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王某與吳某對房屋過戶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產(chǎn)生矛盾。王某與吳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未生育子女,且無共同債權、債務,但有共同財產(chǎn)。最終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包括房屋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二人在房屋分割上產(chǎn)生糾紛。
法院判決:結婚登記前父母為子女買房 屬于婚前財產(chǎn)
本案王某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辦理結婚儀式時,王某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系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王某與吳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成立時間為王某和吳某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婚姻期間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購買于2007年8月20日,吳某的父母以吳某名義交付定金、首付均發(fā)生在雙方結婚登記之前,且吳某父母一直為該房屋償還房貸。雖房屋登記辦理發(fā)生在原、吳某結婚登記之后,但登記在吳某個人名下,且王某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房貸系兩人共同償還的主張,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故該房屋為吳某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能按共同財產(chǎn)分割給王某。
律師說法:結婚登記前父母為子女買房,婚前財產(chǎn)如何認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在本案中,雙方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因王某此時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王某與吳某在該階段所形成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吳某父母自行出資購買了房屋,并將該房屋過戶至吳某名下,此行為屬于對吳某的贈與,并且沒有證據(jù)表明吳某父母是為其兩人購買的房屋,發(fā)生在二人結婚登記之前,所以屬于吳某的婚前財產(chǎn),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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