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感情不和 一方離家工作多年
王某與李某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雙方于1998年10月1日辦理登記結(jié)婚手續(xù)?;楹蟪跗冢蚱薷星樯锌?,但是隨著孩子的降生,夫妻雙方因瑣事開始發(fā)生爭吵,有時男方李某甚至大打出手。而此時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偛咳温?,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開始離家外出工作。2014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協(xié)議離婚,李某不同意。無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過兩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婚后子由王某撫養(yǎng)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李某雖分居已滿兩年,卻并不是因夫妻雙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夫妻雙方連續(xù)分居滿兩年并不能自動離婚。
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明確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為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其中,夫妻雙方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xù)滿兩年。當然,即使符合以上兩個要素即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協(xié)議離婚。也就是說,分居滿二年只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方面,是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據(jù)之一,最后的認定還需要結(jié)合證據(jù)進行綜合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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