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婚未結成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
鄭某與楊某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于2015年陰歷5月6日訂婚,開始同居生活,鄭某給楊某某22000元,金戒指1個,金項鏈,金耳環(huán),同居期間,每逢過節(jié)或者父母生日便送紅包,一共41600元。2017年農歷1月4日鄭某與楊某某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鄭某給楊某某22000元,金戒指1個,衣服、鞋子和毛衣1000元,給鄭某父母及親戚13300元。按照農村風俗舉辦舊式婚禮后,楊某某在鄭某家生活,但雙方一直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楹蟛痪?,兩人各自外出務工。2017年7月10日,鄭某與楊某某分開生活,經過各方調解,楊某某不同意和好,鄭某提出彩禮返還。雙方就彩禮返還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
法院判決:符合彩禮性質的禮金應該返還
本案屬于婚約財產糾紛,而給付彩禮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條件無法實現時,接受彩禮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原告經媒人介紹與被告認識,以結婚為目的按照本地風俗習慣送給被告彩禮,雙方建立婚約關系?,F原告與被告已分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導致結婚目的不能實現,被告依法應將彩禮55085元返還給原告。但對于原告主張返還的在原、被告看親、訂婚、結婚過程中給付被告除父母以外的親友禮金,中秋節(jié)、端午節(jié)、春節(jié),父母的祝壽紅包及雙方交往中贈送的衣服、皮鞋等禮品,屬于饋贈行為,不屬于彩禮性質,法院不支持返還。
律師說法:因取消婚約發(fā)生彩禮返還糾紛 彩禮是否應返還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或締結婚姻的過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一定數額或價值的財物。給彩禮的目的是結婚,一旦取消婚約,應當返還彩禮。所以在本案中,為了結婚給對方的禮金應屬彩禮,而鄭某提到的節(jié)日紅包及父母的祝壽紅包,以及雙方交往中贈送的衣服、皮鞋等禮品,不屬于彩禮范圍。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痹诒景钢?,鄭某與楊某某的情況符合第(一)種情形,所以應當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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