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軌后寫下賠償保證書
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1月2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自2014年4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與李X生有一子。經詢問,被告認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意離婚。此次為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
原告主張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婚外情行為,并提交保證書和錄音為證,該保證書載有如下內容:“我2014年4月16日作出對不起張×的事,從今起保證不在(再)和那女的有任何聯系,以后也不在(再)做任何出軌的事,以后踏實過日子,如果在(再)有出軌行為,男方付給女方精神損失費伍拾萬元正(整),以后我要有責任感,照顧和維護好家庭。特此保證?!痹摫WC書右下方為被告簽名,日期為2014年8月1日。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同意以此為由給付原告過錯賠償300000元。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應以雙方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分居已近二年,且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被告亦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故對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并生育一子之行為,破壞了原、被告正常的婚姻關系,故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被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依法酌定為五萬元。
律師說法: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會有例如:本人以后不再與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房子全部歸妻子所有或者賠償妻子精神損失費多少元。關于這種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其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內容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則該保證書也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guī)定,確定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據此司法解釋,關于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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