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原告協議離婚后對財產約定反悔
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簽訂《離婚協議書》,在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協議書約定將雙方的共同財產全部歸被告所有,債務由原告承擔,并且每月還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協議簽訂時原告并沒有認真考慮自己的生活及償付能力,草率簽字,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而且所有的財產都是由雙方共同創(chuàng)造所得,《離婚協議書》將所有的財產都約定歸被告所有,對原告明顯顯失公平,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下列原、被告雙方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遂成訴訟。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查查明,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在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離婚協議書》約定原告除帶走一輛轎車外,自愿凈身出戶,一切財產歸小孩,老撾生意由被告負責,原告無權干涉。同時約定了兒子由被告撫養(yǎng)。原、被告登記離婚后,原告帶走了協議約定的小轎車一輛。后因原告認為協議的簽訂系原告草率所簽,明顯顯失公平,且對共同財產分割約定不明。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登記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該協議用排除法和兜底方式,對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財產進行了處分。且雙方依據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后,原告也履行了帶走轎車的約定。故原告以協議約定不明、顯失公平等理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協議離婚能反悔嗎 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怎么辦?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下面幾種情況下一方可反悔:1、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后,發(fā)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2、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4、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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