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起訴離婚分割養(yǎng)老保險金
蘇某、董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0年5月19日登記結婚,二人于2011年12月5日生育女孩蘇某。蘇某與董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蘇某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回起訴?,F蘇某再次向本院起訴離婚,董某表示同意離婚,且蘇某和董某均同意未成年子女蘇某由蘇某直接撫養(yǎng)。董某表示其目前沒有工作,蘇某表示董某應從事餐飲工作,具體做什么不清楚。庭審中,被告董某要求分割蘇某名下的公積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
法院判決:蘇某支付董某公積金和養(yǎng)老保險分割款攻擊1802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解釋,蘇某名下的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住房公積金所得部分和養(yǎng)老金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蘇某和董某均認可公積金數額為29790.69元,個人養(yǎng)老保險數額為6249元,故應由蘇某支付董某18020元〔(29790.69元+6249元)/2人〕。
律師說法:住房公積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yǎng)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yǎng)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yǎng)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知,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依法分割。養(yǎng)老保險金在未符合領取條件時,只可把婚后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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