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款債權分不清
原告高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03年3月28日在蘭州市西固區(qū)民政局自愿登記結婚,2010年12月21日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蘭法民一終字第5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離婚。被告張某某父親張洪翔于2002年3月8日因病去世,2003年9月以張洪翔名義向其拆遷還建位于蘭州市西固區(qū)福利西路378號7室住房一套,共繳納購房款96853元。嗣后,原、被告出資將該房屋裝修并與被告母親共同居住使用。該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書。
2008年4、5月份,被告張某某手書一份“證明”,內容為:“自2003年3月結婚以來,為買房共借款7萬元,現已全部還清,為避免日后沖突,如在(再)有人追討欠款,一切后果均由張某某負擔,特此說明。”原告高某以此主張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持有共同債權7萬元,請求判被告依法償還原、被告婚后用于購買蘭州市西固區(qū)福利西路378號7室房屋的購房款3.5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高某的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的規(guī)定,房產需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而本案涉訴房屋雖以被告父親名義購買,但其父已去世,該套房屋產權登記至今未予辦理,房屋所有權人尚未確定,故本案的事實不符合該法規(guī)定的內容;其次,涉案的7萬元如果作為原、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權,債權人當然是原、被告雙方而非原告一方,那么債務人是誰?按照原告的訴請,債務人應為被告,那么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被告即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這顯然不可能。綜上所述,原告高某主張由被告張某某給付其3.5萬元債權的法律依據不足,且訴訟主體亦不適格,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又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因房改房是比較老的政策,一般購買房改房的家庭都是以父母的名義,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產權也登記在父母名下,這種房屋在分割時往往會比較麻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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