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后生子被計生部門處罰
原、被告于2010年4月協(xié)議離婚。2010年12月6日,龍山鎮(zhèn)計生辦打電話告知原告被告周某于2010年10月15日生下一子名周梓捷,原告有以假離婚形式逃避計劃生育處罰之嫌。但實際上原告對被告懷孕生子的情況一無所知。計生辦工作人員曾要求被告協(xié)助對該男孩作親子鑒定,被告以個人隱私和保護孩子健康成長為由加以拒絕。原、被告自2006年開始無夫妻生活,被告在與原告分居期間,與他人有過不正當關系,被告也親口承認孩子非原告所生?,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吳某1與被告周某之子周梓捷無親子關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某1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點在于原告有否提供“必要證據(jù)”證明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訴訟主張。
原、被告雖于2010年4月23日協(xié)議離婚,但此時被告已懷孕。原告提供的離婚情況說明僅系原告單方陳述夫妻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的原因。被告在慈溪市龍山鎮(zhèn)計生辦對被告制作的詢問筆錄中雖承認周梓捷并非與原告共育,但身份關系的確認非以當事人自我陳述作為判斷依據(jù)。
同樣,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所載明的事實也僅系原、被告在審理中承認所生一子并非兩人共育的事實,非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況且原告在該次訴訟中也沒有提供進一步證據(jù)證明被告所生一子與原告不存在親子關系。
慈溪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決定基于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懷孕,生育兒子時某與原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懷孕和生產是個延續(xù)的過程,不能以離婚后生育兒子來推導出非其與前夫共同生育。原、被告離婚協(xié)議時約定房屋、汽車、存款等均歸被告所有,被告現(xiàn)又再婚,但其配偶系其嫡親表兄,不能排除借離婚名義來逃避計劃生育處罰的嫌疑。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孩子非親生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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