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解除同居關系時就陪嫁返還產(chǎn)生爭議
龍某(女)與田某(男)是同村人,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請了本村的李某做媒人。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完成相應禮節(jié)后,龍某于2011年1月16日帶著“嫁妝”:摩托車、大衣柜、梳妝臺、沙發(fā)、桌椅、電視機、音響、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等物,共價值兩萬余元。來到田某家,與田某共同生活。2012年6月21日,龍某起訴到法院,稱與田某按農(nóng)村風俗同居后經(jīng)常被田某打罵,由于無法建立起感情,至今尚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已經(jīng)寫了分手協(xié)議。請求法院判令田某返還自己陪嫁到其家的財產(chǎn)。
法院判決:同居關系解除后陪嫁財產(chǎn)應當返還
本院認為原告龍某與被告田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chǎn),按農(nóng)村風俗習慣,同居時龍某帶來的“陪嫁”應視為龍某的個人財產(chǎn),田某應當返還。
律師說法:同居關系解除后,男方是否應當返還陪嫁財產(chǎn)?
在我國,男女雙方結婚實行登記主義,即只有經(jīng)過法定的登記手續(xù),才能取得合法的婚姻關系。按照當?shù)亓曀捉Y婚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其同居時女方帶來的“陪嫁”應視為女方的個人財產(chǎn),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男方應予返還。就本案而言,龍某與田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其同居關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合法婚姻關系來確認龍某父母以嫁妝的形式贈與家具、電器的行為,是贈與給男女雙方的事實,只能認定上述陪嫁物品是龍某的個人財產(chǎn)?,F(xiàn)雙方終止同居關系,龍某要求田某返還財物有法可依,田某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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