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19歲孩子扔在讀書父親拒付撫養(yǎng)費
陳曉某是家里的第二個孩子,他還有一個哥哥陳文某。哥兒倆的父母在2012年離婚。目前,二人均跟隨母親王某生活,而其父親陳某已經再婚,是一名出租車司機。今年,19歲的陳曉某因撫養(yǎng)費起訴父親,要求父親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費及學費等費用。
法院查明,王某和陳某于1996年結婚,2012年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大兒子由母親撫養(yǎng),小兒子由父親撫養(yǎng),雙方互不支付撫養(yǎng)費。2014年,王某起訴變更撫養(yǎng)權,法院判決陳曉某由王某撫養(yǎng),陳某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yǎng)費到陳曉某18歲。
陳曉某說,目前他雖已年滿18歲,但仍在一所金融學校學習,要到2018年才畢業(yè)。而母親收入微薄,無力支持他的生活費和學費。為此,他曾找父親尋求幫助,但被拒絕。
陳某認為,陳曉某已年滿18歲,他已經履行了撫養(yǎng)義務。而他沒有住房,一直租房居住,又因4級肢體殘疾常常連承運費都支付不起,故沒有負擔陳曉某生活費的能力。
法院審理:父親扔需要承擔撫養(yǎng)費
一審法院認為,陳曉某雖已成年,但仍在學校學習且無獨立的生活來源,為保障他的健康成長,陳某在能力允許的范圍內仍應負擔兒子必要的撫養(yǎng)費用。鑒于陳某目前的負擔能力,判決其每個月支付1200元撫養(yǎng)費給陳曉某,并直到曉某畢業(yè)。
陳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陳曉某雖年滿18周歲,但仍在中專學校就讀,其學歷相當于高中學歷教育,故陳曉某仍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陳某仍應支付撫養(yǎng)費至陳曉某畢業(yè)。陳某雖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這不足以證明其因殘疾無法從事出租車運營,也不足以證明其沒有勞動能力。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不能獨立生活如何判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成年子女雖已年滿18周歲,但仍就讀于中專學校,其學歷相當于高中學歷教育,故作為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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