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師大殺人案嫌犯獲死緩
鳳凰網(wǎng)訊:9月6日, “川師大殺人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被害人蘆某家屬蘆海強對每日人物稱,他不服判決,認為騰某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會提起上訴”。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師范大學舞蹈學院大一新生蘆某在宿舍學習室內被室友滕某連砍50多刀后身亡。滕某落網(wǎng)后,警方對其進行了法醫(yī)精神病學鑒定,鑒定意見是“滕某患有抑郁癥,對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對于該鑒定意見,蘆海強并不認可,并于開庭前兩次申請重新鑒定,但庭前會議時,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具備再次鑒定條件,暫不重做精神鑒定。
律師陳逢逢稱,法庭對鑒定意見予以認定,但被害人家屬現(xiàn)在仍不認同。蘆海強稱,他在法庭上見到了被告人滕某,“表現(xiàn)的還是很冷靜,不覺得他是個精神病”。
蘆海強還稱,滕某家屬還未向他們道過歉,在法庭上也沒見到滕某家屬出現(xiàn)。至于民事賠償部分,蘆海強表示:“反正還會提起上訴。”
被害人家屬的權益如何維護
抑郁癥和精神病不同,抑郁癥,一般情況下并沒有喪失認知能力,責任能力,其在做出殺人的行為時是清楚明白的,故抑郁癥患者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論處.
不過,如果鑒定確實是抑郁,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jù),但不影響對他故意殺人的定罪。
本案中,被害人家屬之所以不同意死緩的處罰決定,最主要就是對精神病的鑒定存疑,因此,結合抑郁癥和精神病的相關特點來看,被害人家屬的上訴是有依據(jù)的。
此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就是“川師大殺人案嫌犯獲死緩 被害人家屬的權益如何維護”的內容。相信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屬都承受著莫大的痛苦,他們最需要的不是民事賠償而是一個公正合理的審判,是能夠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