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叔叔讓侄子代取住房公積金治病
原告與何某甲原系夫妻關系,被告是何某甲侄子。何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因病死亡。2014年4月14日至何某甲去世前,何某甲由被告及其他親屬照顧護理,未由原告照顧護理。2014年5月22日,被告代何某甲以重大疾病為由到南地再就業(yè)中心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2.164533萬元事宜。2015年1月22日,南地再就業(yè)中心的工作人員因再次提取公積金事宜找到何某甲進行詢問,何某甲稱知道被告去年曾提取過公積金。原告訴稱,被告在沒有告知原告情況下,私自把原告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2.164533萬元以原告丈夫何某甲治療重大疾病為由領取侵占,但只使用了6502.20元,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返還其領取的原告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2.164533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本案中,被告代何某甲辦理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手續(xù),并代為領取了該筆款項,根據(jù)被告提交的2015年1月22日的視頻資料可知,何某甲知道被告“去年”提取公積金一事,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公積金提取明細,何某甲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在2014年僅提取一筆住房公積金,即本案爭議的住房公積金,故本院認定何某甲對被告代其提取住房公積金事宜是知情的,何某甲生病期間對自己賬戶內住房公積金進行提取和處分,是其對財產權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私自侵吞該筆財產,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故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區(qū)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職工人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則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上就是“叔叔讓侄子代取住房公積金治病 去世后侄子被告上法庭”的案情介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在生病時,配偶一方拒不提供共同財產用于治療,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同時還涉嫌遺棄罪。當事人用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治病的行為,屬于日常生活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合法有效,另一方無權撤銷和干涉。
